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望执字第419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医学院,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雷锋大道九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何彬生。
被执行人陈杰。
被执行人湖南金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青园小区6号3009房,组织机构代码663995600。
法定代表人陈杰。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2)望民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于2012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陈杰、湖南金山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三日内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杰、湖南金山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贺靖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