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雁民一初第405号
原告左某某。
委托代理人唐保国,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原告左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利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保国,被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左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同为1986年毕业的湖南省财经专科学校同学,1988年原、被告登记结婚,1989年生育一女取名李也。婚后夫妻感情一直比较稳定。2005年,被告担任零陵区城建投资公司经理后,经常以各种借口,在外面乱搞男女关系,并与零陵区农行蒋某某认识发展为情人关系,此后,被告对家庭漠不关心,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关系严重破坏。2010年1月13日,被告不顾原告的苦劝,强行离开家庭,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0年9月,被告因涉嫌违法被市纪委双规,2012年11月,被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被告在服刑之前已彻底抛下原告和家庭,夫妻感情已无合好的可能和必要,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原告所有。
被告李某辩称:夫妻感情不好,原、被告双方都有责任,被告承认有过错,双方吵架后,被告在外租房,并未与他人同居。原、被告有存款85万元,另外有债务150万元,有住房一套,如果存款和债务不分清楚,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学,双方于1988年自由恋爱,于同年4月30日自愿登记结婚,于1989年4月8日生育一女儿,取名李也。婚后夫妻感情尚好。2010年1月,因双方吵架,被告离家在外租房居住,导致夫妻分居,2012年11月,被告因受贿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至自愿结婚,属自主婚姻,婚姻基础牢固,婚后感情尚好。夫妻共同抚养女儿,现婚生女在国外留学,且学有所成,这都是原、被告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双方都为之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和汗水,近年来,夫妻双方虽有一些矛盾和隔阂,且被告违法犯罪,对原告造成了伤害,但原、被告毕竟夫妻多年,只要被告能够悔罪,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和家庭,夫妻关系是完全可以改善的。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的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左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左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利思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方 芳
注:本案适用法律条款见附页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