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华法执字第2-1号
申请执行人安守荣,男,1963年5月15日生。
被执行人贺德成,男,1965年8月15日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守荣与被执行人贺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贺德成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安守荣借款60796.7元,并负担诉讼费732.5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扣留被执行人贺德成在湖南省**瑶族自治县金虎责任有限公司的征地补偿款,现查明被执行人贺德成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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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廖书斌
审 判 员 祝诗忠
审 判 员 吴木东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彭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