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永中法民一终字第3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斌喜。
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庆和。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端跃。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何鼎斌、董建林,湖南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道县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杨三信,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泉。
上诉人(原审被告)道县通达路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太甫,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定算。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德华。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文初。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贺亚波。
委托代理人陈跃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子雄。
委托代理人刘井杰,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道县通达路桥有限公司驻温九公路A标项目部。
代表人杜德华,该项目部负责人。
上诉人宋斌喜、袁庆和、何端跃、道县交通局、道县通达路桥有限公司、杜德华、高文初、贺亚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1)道法民重字第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重审被告杜德华、高文初不但重审、二审均未到庭参加诉讼,而且重审委托书上本人既未签名,也未捺手印,全由他人替代。同时,重审后二审署名为杜德华、高文初的上诉状及委托书上的签名也不是其本人所签,手印也不是其本人所捺,故审判程序违法,本案应当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1)道法民重字第7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久平
审 判 员  魏 蓉
审 判 员  李秋云
二○一三年十一日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秦小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