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长县执字第555-2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道西。
法定代表人于冬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小全,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海圆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榔梨镇保家村。
法定代表人王彪,经理。
被执行人王彪。
被执行人刘宗丽。
申请执行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海圆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王彪、刘宗丽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1)长县民初字第301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1年12月3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南海圆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位于长沙县榔梨镇保家村的一宗国有出让工业用地。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海圆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2012年12月3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宗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湖南海圆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位于长沙县榔梨镇保家村的一宗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长国用(2011)第0373号;地号为:0050350010001)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强
审判员 文罗生
审判员 梁 军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余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