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长中民二终字第035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朝旺
委托代理人胡义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检刚
原审被告余秋莲
上诉人陈朝旺因与被上诉人吴检刚、原审被告余秋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2)芙民初字第244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2)芙民初字第244号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已收取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262元,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退还上诉人陈朝旺。
审 判 长 胡冬华
审 判 员 何豪杰
代理审判员 邓 安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雀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