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长县民初字第4268号
原告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跳马支行,住所地:长沙县跳马镇金屏村斑竹塘。
负责人钟菲,行长。
被告游建钢,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跳马支行与被告游建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跳马支行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游建钢的诉讼请求,理由为游建钢已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跳马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跳马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跳马支行负担。
审判员 王红兰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饶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