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天民初字第1577号
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中意一路1144号。
法定代表人王宏一,董事长。
被告杨庚良,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庚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庚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庚良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保全费1578元,共计3818元,由原告湖南成工华河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陈泽春
人民陪审员 朱献初
人民陪审员 黄耀华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吴汪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