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华法执字第171号
申请执行人黎秀蕊,男,1967年9月1日生。
被执行人卢定任,男,1984年5月11日生。
申请执行人黎秀蕊与被执行人卢定任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一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被告卢定任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补偿原告黎秀蕊医疗费等款3421.8元;二、案件受理费1120元,由被告卢定任负担1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卢定任暂无履行本案的能力,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卢定任在2012年12月27日给付申请执行人补偿款500元,2013年6月30日给付25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经申请执行人黎秀蕊同意,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待被执行人卢定任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黎秀蕊可以依法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华法民一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书斌
审 判 员 祝诗忠
代理审判员 黄代平
二〇一三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白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