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邵中民辖字第1号
起诉人袁永昕与被起诉人何喜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其他基层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袁永昕系新邵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新邵县人民法院对该案确有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特殊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起诉人袁永昕与被起诉人何喜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湖南省北塔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一四年元月八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