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华法民一初字第463号
原告李定胜,男,42岁。
被告赵桂英,女,45岁。
本院在审理李定胜诉赵桂英离婚纠纷一案中,李定胜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李定胜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到**瑶族自治县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申请撤诉,是原告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定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由李定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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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何海林
二〇一三年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彭 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