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岳中民一终字第5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伯林,又名杨柏林,男,195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务农。
委托代理人刘诚高,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景园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拥军,湖南律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柏林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景园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11)汨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11)汨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还上诉人杨柏林。
审 判 长 陈玉香
代理审判员 程 鹏
代理审判员 余立根
二〇一三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胡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