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长县执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刘海良。
被执行人王雄。
被执行人宋建平,女,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县民初字第11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雄、宋建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刘海良共同偿还借款16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67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5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合计5795元及执行费2405元。逾期被执行人王雄、宋建平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雄、宋建平银行存款1852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雄、宋建平的应得收入1852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梁 军
二〇一三年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周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