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部门执行局拟稿杜周民
7/1-13份数8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芙执字第47-1号
申请执行人张元发,男,198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香格里拉·玛索”酒吧职员,住湖南省中方县牌楼坳镇塘家田村大冲头村民小组。身份号码4312211983********。
被执行人廖权,男,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长沙市湘麓驾校职员,住湖南省宁乡县巷子口镇巷市村白屋组。身份号码4301241990********。被执行人廖权现服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芙刑初字第5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2012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廖权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廖权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前列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廖权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廖权的存款、收入270978.68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廖权的价值270978.68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周民
二〇一三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