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长执字第754-2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雨花农村合作银行梓园支行,住所地:长沙市韶山北路310号。
负责人彭曙光,行长。
被执行人蔡颖强。
本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长县执字第75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蔡颖强名下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59号建鸿现代公寓2508号的房屋一套(权证号为00647345)。现因被执行人蔡颖强与申请执行人长沙雨花农村合作银行梓园支行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长沙雨花农村合作银行梓园支行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蔡颖强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蔡颖强名下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59号建鸿现代公寓2508号的房屋一套(权证号为00647345)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军
二〇一三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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