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双刑初字第42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新军,汉族,初中文化。2008年8月20日因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被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在永州监狱服刑;2012年7月6日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双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双牌县看守所。
双牌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双检刑诉字(2012)第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新军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是审判员邓永生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红艳、人民陪审员唐厚国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10月22日、2013年1月6日在双牌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杜新军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双牌县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0月31日、2012年12月6日先后二次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案,本院同日决定延期审理。2012年11月23日、2012年12月25日经双牌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本院同日决定对本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双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1月20日,被告人杜新军伙同何承军、何仰保窜至双牌县江村镇黑漯村至理家坪乡群力村路段,由何承军准备工具、制作梯子,杜新军爬上电杆剪线,何仰保负责收线,共盗得正在使用中的HYA100×2×0.6通信电缆线500米。经双牌县价格鉴定中心价格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价值37763.2元。
双牌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杜新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用通信电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杜新军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新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杜新军自愿认罪但辩称其没有爬上电杆剪线。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20日,被告人杜新军伙同同案犯何承军、何仰保(均已判刑)窜至双牌县江村镇黑漯村至理家坪乡群力村路段,由何承军准备工具、制作梯子,杜新军爬上电杆剪线,何仰保负责收线,共盗得正在使用中的HYA100×2×0.6通信电缆线500米,取得电缆线中的铜200余斤,变卖后被告人杜新军得赃款2000元。经双牌县价格鉴定中心价格鉴定:被盗通信电缆线的鉴定价格为37763.2元。
另查明,被告人杜新军当时自报姓名杜新武因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于2008年8月被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为2007年11月18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止。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户籍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人杜新军的身份信息情况。
2、相关刑事照片,证明案发地点的情况。
3、同案犯何承军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06年的冬天里的一天,其于杜新军、何仰保窜至双牌县江村镇黑漯村盗窃了通信电缆线。
4、同案犯何仰保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06年11月20日22时许,他和杜新军、何承军窜至双牌县江村镇黑漯村至理家坪乡群力村路段,杜新军爬上电杆剪电缆线,他和何承军在下面拉线,盗窃了通信电缆线,后用稻草烧电缆线,烧出约200斤铜。
5、证人欧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11月20日双牌县江村镇黑漯村至理家坪乡群力村路段被盗电缆线500米。
6、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11月月20日双牌县江村镇黑漯村至理家坪乡群力村路段电缆线被盗。
7、双牌县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出具的电缆被盗损失情况说明,证明双牌县江村镇黑漯村至理家坪乡群力村路段被盗通信电缆线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7763.2元,累计中断100个用户通信72小时。
8、双牌县物价局(2008)2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电缆线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7763.2元。
9、双牌县人民法院(2008)双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双牌县人民法院(2008)双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杜新军伙同何承军、何仰保于2006年11月20日窜至双牌县江村镇黑漯村与理家坪镇群立村之间的路段,由何承军准备工具,杜新军爬上电杆剪线,何仰保负责收线,共盗得电缆线500米,烧得铜200余斤。
10、被告人杜新军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曾因犯强迫卖淫罪被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当时自报姓名杜新武。2006年的一天晚上,杜新军与何仰保、何承军窜至双牌县江村镇黑漯村与理家坪镇群立村之间的路段,盗窃了电缆线,取出其中铜线,卖了约5000多元,三人均分。
11、同案犯何承军的辨认笔录一份,证明本案被告人是2006年伙同其一起盗窃双牌县江村镇通信设施的犯罪嫌疑人。
12、道县人民法院判决书、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各一份,证明杜新武因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为2007年11月18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止。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新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盗窃国家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双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新军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杜新军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新军在因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被判决的,还应当适用数罪并罚。对被告人杜新军辩称其没有爬上电杆剪线,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杜新军伙同何承军、何仰保于2006年11月20日窜至双牌县江村镇黑漯村与理家坪镇群立村之间的路段,由何承军准备工具,杜新军爬上电杆剪线,何仰保负责收线,有同案犯何仰保的供述、双牌县人民法院(2008)双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双牌县人民法院(2008)双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书予以确定,因此对被告人杜新军的辩解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新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与前罪判处的刑罚即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刑期即自2007年11月18日起至2019年11月1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邓永生
审 判 员 :刘红艳
人民陪审员 :唐厚国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蒋高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