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武执字第691-1号
申请执行人顾吉英。
被执行人潘伯清。
被执行人吴代萍。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武民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潘伯清、吴代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潘伯清、吴代萍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潘伯清、吴代萍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伯清、吴代萍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高俊
二〇一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朱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