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华法执恢字第1号
申请执行人黄红得,男,1973年4月27日生。
申请执行人唐春林,女,1975年5月10日生。
被执行人唐重文,男,1967年12月18日生。
申请执行人黄红得、唐春林与被执行人唐重文生命权纠纷一案,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华民一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唐重文给付申请执行人黄红得、唐春林赔偿款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重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1年9月26日作出(2010)华法执字第93-1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2年12月22日申请执行人黄红得、唐春林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唐重文已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黄红得、唐春林同意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华民一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祝诗忠
审 判 员 石燕娥
代理审判员 黄代平
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彭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