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古民初字第89号
原告古丈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孝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礼春,湖南共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发春,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土家族,。
被告古丈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树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习龙,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治萍,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省永州市大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显鹏,古丈县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古丈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古丈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湖南省永州市大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古丈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审理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古丈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古丈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龙元渊
审判员 罗来红
审判员 向雪原
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国燕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