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部门执行局拟稿张志山份数6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芙恢执字第3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
被执行人李三军。
被执行人刘彩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芙民初字第9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李三军、刘彩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李三军、刘彩娟在收到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三军、刘彩娟的存款、收入285431.5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2年3月19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志山
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