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天民初字第177-1号
原告黄学安,女,1953年9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光华,男,195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3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黄学安与被告黄光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原告黄学安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光华银行存款人民币97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黄学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被告黄光华银行存款人民币97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利华
二〇一三年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龙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