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岳民初字第00033号
原告罗贤明。
被告龚应雪。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贤明诉被告龚应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贤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龚应雪的银行存款16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之财物,并以其位于长沙市芙蓉区文艺新村第020栋106号(产权证号:长房权证芙蓉字第00485567号)的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罗贤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龚应雪的银行存款16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之财物;
二、查封原告罗贤明名下位于长沙市芙蓉区文艺新村第020栋106号房屋的产权交易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蜜纯
二0一三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贵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