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岳民初字第00001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许文进。
被告沈某甲。
被告刘某。
被告沈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沈某甲、刘某、沈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在长沙市岳麓区交警大队的沈秋林死亡赔偿金260000元,如赔偿金已被领取,则冻结三被告的银行存款26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之财物。案外人甘红以其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398号第9栋5层511号的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在长沙市岳麓区交警大队的沈秋林死亡赔偿金260000元,如无赔偿金,则冻结三被告的银行存款26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之财物;
二、查封案外人甘红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398号第9栋5层511号房屋的产权交易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蜜纯
二0一三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贵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