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吉法执字第6号
申请执行人田芳珍,女。
被申请执行人陈丽军(又名陈利军)。
申请执行人田芳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作为本院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的(2013)吉民初字第445号民事裁定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陈丽军主动向申请执行人田芳珍履行标的款10000元。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田芳珍申请执行的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3)吉民初字第445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宇怀
审 判 员  陈万勤
人民陪审员  张治忠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王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