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新法执字第257号
申请执行人潘四中,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让新,男,196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淑英,女,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潘四中与刘让新、李淑英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刘让新、李淑英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2)新法民一初字第6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曾均安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康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