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开民一初字第04140号
原告李君武,男,195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戴雄同,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
被告任奇,男,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君武诉被告任奇、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君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任奇、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君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君武撤回对被告任奇、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49元,减半收取374.5元,由原告李君武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益芳
二0一三年是十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