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怀中执字第65号
申请执行人谭思秀,女,侗族,1951年4月15日出生,农民,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杨学云,男,侗族,1980年3月23日出生,农民,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杨玉英,女,1975年12月18日出生,侗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谭思秀、杨学云与被执行人杨玉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执行。由于本案申请执行人谭思秀、杨学云与被执行人杨玉英均在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内,为便于执行,减少执行成本,由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为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怀中执字第65号案件,即申请执行人谭思秀、杨学云与被执行人杨玉英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贤良
审 判 员 熊一超
代理审判员 李建丰
二0一三年月十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