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浏执字第00208号
申请执行人何强国,男性。
被执行人邱建生,男性。
申请执行人何强国与被执行人邱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浏民初字第3443号,于2013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3月6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邱建生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守荣
二〇一三年××月××日
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