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浏民初字第3698号
原告龚双林,女,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醴陵市官庄乡大阳坑村彭家排组8号。
被告陈旭,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浏阳市镇头镇金田社区向阳组47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双林与被告陈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于2013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双林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龚双林撤回对陈旭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龚双林负担。
审判员 李岳
二〇一三年××月××日
书记员 黄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