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岳执字第04173号
申请执行人代金贵,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雷忠伟,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岳民初字第002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雷忠伟至今未按该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雷忠伟银行存款6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雷忠伟应得收入6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雷忠伟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陈文忠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阮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