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湘执字第254号
申请执行人岳阳屈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屈原管理区营田镇。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湖南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蒋某某,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湘阴县静河乡麦子村。
申请执行人岳阳屈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屈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委托本院立案执行。于2012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蒋某某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判决蒋某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岳阳屈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151456元、诉讼费3000元、执行费及执行费用5000元,共计应履行15945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某某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蒋某某收入15945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蒋某某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二、逾期未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将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黄 坤
执行员 熊立波
执行员 高可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盛哲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