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天执字第125-3号
申请执行人周作夫,男。
被执行人杨白云,男。
上述申请人周作夫与杨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12月11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0)天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杨白云与其妻江杰所有的房产,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白云未能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杨白云与其妻江杰所有的房产中属于被执行人杨白云的份额予以拍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辉跃
审 判 员  袁 勇
审 判 员  聂洪祥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杨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