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雨法执字第232号
申请执行人湘潭市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护潭乡红星村新华组。
法定代表人周春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凤凰路(县交通局旁)。
法定代表人谭成文,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湘潭市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38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2012)雨法执字第232-1号执行裁定书,从银行扣划被执行人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存款共计234700元。2012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人湘潭市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本案以234700元了结。案件受理费4470元,财产保全费1580元,执行费6050元,由申请人湘潭市九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2、其他无争执。至此,本案已全部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2)雨法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湘潭湘军建设有限公司下列银行帐户的冻结:
1、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芙蓉支行,帐号:
88250314000002359、88250314000003358、78007062010010011485、88250303000002264;
2、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凤凰支行,账号:88×××62;
3、交通银行湘潭分行营业部,账号:433640000018010025752;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洲支行,帐号:81×××01。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过伟国
审判员  周清溪
审判员  苏 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梦华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