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12)保刑执字第1号
秦某树,男,于湖南省保靖县,土家族,初中文化,。
2011年3月15日本院作出了(2010)保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某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秦某树不服上诉湘西州周年高级人民法云。2011年8月28日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1)州刑终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某树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12月6日起至2014年6月5日止。),判决书已生效。2011年12月5日,湖南省怀化市监狱收教中心以秦某树患有高血压三级,系高危组为由不予收监,保靖县看守所建议对罪犯秦某树暂予监外执行。2011年12月25日本院决定对秦某树暂予监外执行一年,现已期满。2012年12月18日保靖县看守所委托湘西州人民医院复查,秦某树还属于高血压三级,极高危组。符合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0)247号关于《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即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三项的规定,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秦某树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即自2012年12月26日起至2013年12月25日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