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天执字第659-1号
申请执行人周灿,女,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沙市开福区蔡锷北路119号。
申请执行人周瑛,女,195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周跃南,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沙市天心区黄兴南路11号。
上述申请人周灿、周瑛与被执行人周跃南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于2012年9月18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2)天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跃南的银行存款7775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辉跃
审 判 员 袁 勇
审 判 员 聂洪祥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沈文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