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攸法民一初字第1552号
原告艾春良,男,汉族,湖南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
被告欧建,男,成年人,汉族,湖南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春良与被告欧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春良于2012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艾春良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艾春良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3元,减半收取261.5元,由原告艾春良承担。
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虞烨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