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攸法民一初字第1022号
原告占益武,男,汉族,湖南攸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攸县。
被告攸县网岭镇笙塘铺村红星村民小组,地址:攸县网岭镇笙塘村。
负责人罗移新,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占益武与被告攸县网岭镇笙塘铺村红星村民小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占益武于201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占益武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占益武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占益武承担。
审 判 长  刘抚男
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
人民陪审员  李绍远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虞烨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