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望执字第00576号
申请执行人王德华。
被执行人张冠杰。
被执行人胡红军。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2)望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于2012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张冠杰、胡红军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冠杰、胡红军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冠杰、胡红军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冠杰、胡红军的银行存款408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健成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谭泽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