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天执字第428-1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新芙蓉家居广场,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志明,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中路铺火口村顶上村民组69号,
上述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新芙蓉家居广场与被执行人刘志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5月23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2)天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志明的银行存款7406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辉跃
审 判 员 袁 勇
审 判 员 聂洪祥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沈文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