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浏执字第1098号
申请人曾祥卫,男性。
被执行人罗湘桥,男性。
本院于2012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曾祥卫申请罗湘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株中法民一终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罗湘桥应支付申请人曾祥卫案款173084.0元。现因被执行人罗湘桥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浏执字第10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守荣
审判员 沈伟武
审判员 余园静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