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浏执字第01661号
申请执行人罗敏,女性。
被执行人张本交,男性。
被执行人许金志,女性。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敏与被执行人张本交、许金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本交、许金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敏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浏执字第01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守荣
审判员 沈伟武
审判员 左 凯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