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天民初字第37-1号
原告姜胜财,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涛,湖南华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永昌,男,195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云波,男,195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如意,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贺芬,女,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2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姜胜财与被告黄永昌、刘云波、黄如意、贺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姜胜财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永昌、刘云波、黄如意、贺芬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其价值相等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姜胜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被告黄永昌、刘云波、黄如意、贺芬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利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龙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