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浏执字第1294号
申请人浏阳市大瑶集群彩印厂。
法定代表人张运江。
被执行人浏阳市兵山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孟霞。
本院于2012年9月29日立案执行浏阳市大瑶集群彩印厂申请浏阳市兵山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浏民初字第190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浏阳市兵山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浏阳市大瑶集群彩印厂案款170590.0元。现因被执行人浏阳市兵山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浏执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守荣
审判员  沈伟武
审判员  左 凯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