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武执字第554-1号
申请执行人郑兴友。
被执行人王爱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武民初字第13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但至今被执行人王爱弟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爱弟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高俊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