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怀中执字第48号
申请执行人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唐治国,男,汉族,1962年11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麻阳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出版权纠纷一案,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怀中民二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2年12月14日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依照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怀中民二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主动将所欠4000元全部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并将394元诉讼费付至本院。据此,被执行人唐治国已经按照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怀中民二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一波
审判员  彭湘平
审判员  马国庆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