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天民催字第12号
申请人常德宇通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陵区城西鸿升居委会常德大道(火车站糖酒副食城E区018号)。
法定代表人贺宁宇。
申请人常德宇通机电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下列银行承兑汇票无效:票号10500053/21675657,票面金额3万元,出票日期2013年4月10日,出票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票面收款人湖南特力液压有限公司,被背书人常德宇通机电有限公司,出票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中路支行。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德宇通机电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周长军
人民陪审员  宋国英
人民陪审员  陈 敏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龙 灿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3)天民催字第12号
申请人常德宇通机电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判决如下:一、宣告下列银行承兑汇票无效:票号10500053/21675657,票面金额3万元,出票日期2013年4月10日,出票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票面收款人湖南特力液压有限公司,被背书人常德宇通机电有限公司,出票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芙蓉中路支行。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德宇通机电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