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长县执字第701号
申请执行人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市心北路857号132-2室。
法定代表人王利凤,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458号。
法定代表人胡正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中民一初字第00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湖南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2年10月30日之前向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停工期间人员、材料、机械设备闲置补偿费用、利息损失、违约金共计31598148.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997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02500元。但被执行人湖南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1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梁军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刘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