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芷执字第17号
申请执行人谭伟静,女。
申请执行人卢德龙,男。
委托代理人左爱国,芷江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执行人贺满英,女。
申请执行人谭伟静、卢德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贺满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谭伟静、卢德龙与被执行人贺满英于2012年12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由贺满英给付谭伟静、卢德龙赔偿款3967.35元,谭伟静、卢德龙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芷民一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兴亮
审判员  李光辉
审判员  颜朝阳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 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