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芷执字第18号
申请执行人卢德龙,男,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沅凌县。
委托代理人左爱国,芷江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执行人贺满英,女,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中方县。
申请执行人卢德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贺满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2012)芷民一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由贺满英赔偿卢德龙赔偿款8000元,(2012)芷民一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由卢德龙赔偿贺满英的丈夫吴厚平3386.77元,两案赔偿款相抵,贺满英应赔偿卢德龙赔偿款4613.23元,2012年12月10日被执行人贺满英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卢德龙赔偿款4613.23元,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芷民一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兴亮
审判员 李光辉
审判员 颜朝阳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 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