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郴苏诉执字第452-1号
申请执行人冯建宇,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谭家福,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罗美香,女,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冯建宇与被执行人谭家福、罗美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两被执行人未按本院(2012)苏民初字第81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且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谭家福、罗美香的银行存款74946.5元(含执行费1009元,受理费2262.5元,财产保全费1675元),或者扣留、提取其74946.5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宏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志平